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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18-08-24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 总则

  •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 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 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 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 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 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 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 规划建设

  •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 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 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 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 2 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 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 致。

  •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 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 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 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 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 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 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 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 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 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 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 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 3 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 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 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 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  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 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 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 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 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 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 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 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 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 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 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 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 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 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 4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 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 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除经充分评估论 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 电联产项目。

  •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 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 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 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 热源点。

  •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 行未满 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 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 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 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 余热,进一步提高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 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 5 压热电联产机组。

  •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 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供热方式。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 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 先进供热技术。

  •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 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全,热电 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 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 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 力的 50%。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 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 组,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 2 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 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 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 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6 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 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 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 机组选型

  •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 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 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 50 瓦/平米考虑,2 台 5 万千瓦背 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900 万平米, 2 台 2.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 面积 500 万平米,2 台 1.2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 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300 万平米。

  •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 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 5 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 组。 规划新建 2 台 30 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 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 50 万 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 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 1800 万平米。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 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

  •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 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 规划建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 (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 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 于 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 40%。 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 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 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 E 级或 F 级及以上等 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 E 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 的热负荷应不低于 100 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 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 70%。

  • 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 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 8 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 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 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 网源协调

  • 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 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 见》(国发[2013]36 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热网企业 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 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 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 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 25%-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 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 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 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 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 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 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 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 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第五章 环境保护

  • 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 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 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 20 蒸吨/ 小时(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 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 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 炉;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 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 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 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 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 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 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 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 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 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 10 [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 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 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 信息。

  • 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 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 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 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 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 政策措施

  • 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 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背压 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 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 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 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 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 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 11 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容量电价以各类 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主要用 于补偿非供热期停发造成的损失。电量电价执行本地区标杆 电价。

  • 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 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 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 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民用 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 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深化推进供热计 量收费改革。

  • 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 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 定。“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热网的维修维护, 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 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 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 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 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 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 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 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 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 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 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 市场化调峰机制建立前,抽凝热电联产机 组(含自备电厂机组)应提高调峰能力,积极参与电网调峰 等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鼓励热电机组配置蓄热、储能等设 施实施深度调峰,并给予调峰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配 置蓄热、储能等调峰设施的热电机组给予投资补贴。

  • 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公平无歧视” 原则加大供热支持力度,相同条件下各类热源应享有同等的 支持和保障政策。

  • 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 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鼓励拥有供热锅炉、热力管网的热力企 业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相应关停小型供 热锅炉。

  • 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调峰锅 炉,或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收购的调峰锅炉,其生产 运行所需电量可与本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抵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 13 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 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 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 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家发 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 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 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 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 情况。 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 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 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 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 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 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 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 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 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 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 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 关停。

  • 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 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 促整改。

  • 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 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 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 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发现问题 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 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