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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供热条例》热点问题解读

2021-05-11

潍坊传媒网讯 (记者张婷婷)

       城市供热是重大民生问题,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大家对供暖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5月10日,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局获悉,《潍坊市供热条例》5月1日起起施行。供热纠纷如何处理?如何计算供热费用?为啥要出台供热条例?记者根据《潍坊市供热条例》整理出大家最关心的一些问题,为大家提供最权威的实用信息。


1、为啥要出台供热条例?


供热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十三五”期间,我市供热事业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市发展集中供热面积1.75亿平方米,建设市政供热管网2256公里,其中居住建筑面积1.44亿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80%以上。


出台《潍坊市供热条例》,是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供热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重要民生、民心工程来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各级、各部门持续推进热源升级改造、实施供热管网汽改水改造,推行供热企业直供到户,深入开展城市供热暖冬行动,供热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推动城市供热从“供得上”向“供得好”跨越。我市供热市场的快速发展,群众供热需求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法规的出台,为供热行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指导规范和法律支撑。


2、为何要将室内采暖温度确定为18℃?


条例遵循《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之所以将室内采暖温度确定为18℃,主要有三方面考量。一是参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和《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标准的设计原则,卧室、起居室采暖设计温度宜按照不低于18℃确定。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广大群众对供热温度有更高的期盼。将18℃确定为法定标准以后,由于户间温度有差异,供热企业势必要将大部分用户的供热温度调节的更高,方能确保每户温度都不低于这个标准,从而让大部分用户室温能够达到20℃左右。三是兼顾节能减排和控制成本的需要。居民冬季室温每提高1℃,供暖能耗将增加约5%。供热价格是物价部门通过对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以后确定的。本条例作为对全市的统一要求,如果标准过高,势必推高供热成本,经过成本监审,最终还需用户承担。而且随着能耗的增加,必然增加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外,据医学专家介绍,从人的生理特点考虑,将冬季室温标准定为不低于18℃也是比较合理的。


3、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如何申请测温?供热不达标如何退费?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的要求。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或者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检测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测量供热温度,应当正常关闭门窗二小时以上,将测温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之上一米处,测温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高于十六摄氏度(含)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十六摄氏度的,退还温度不达标天数的全额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相应责任由用户承担。


4、新老小区申请供热有何要求?


建筑节能达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建筑节能达不到百分之五十的,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申请用热户数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新建住宅集中交房之日起二个采暖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供热企业补足缺口户数的基础热价的;供热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和缴费金额等协商后达成一致的。


那未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老旧小区应如何供热?条例要求,既有建筑申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住宅小区申请户数达到本小区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将住宅小区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另外,为给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我市将推行供热合同示范文本。创新性地提出使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条款,为用户购买供热服务提供安全保障。此外,将严格限制停业行为。


5、对清洁能源供热有什么要求?


利用清洁能源供热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供热管网“汽改水”等节能改造,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鼓励和扶持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6、对充水试压和提前供热低温试运行如何规定的?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对供用热设施充水试压,并确定试压时间,在试压七日前通知用户。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五日前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做好调试、排气、故障排除等工作。提前5天对供暖系统预热,可以及时处理漏点、堵塞点、不热点和用户诉求,确保供暖日室内温度达标。不执行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开始前不按时启动全系统低温运行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对智慧供热提了哪些具体要求?


供热企业应当加快智慧供热建设,在热源厂、换热站设置在线监控设施,设置户内测温点,连续监测供热质量,并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供热主管部门监控管理平台。


市县两级智慧供热平台建设已经列入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各县市区已经启动县级平台建设,加快供热智慧化建设进程。我们将充分利用这些科技手段,推动供热企业生产、运行、服务智慧化,实现供热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监督管理全链条智能化,全力推动供热行业向按需供热、精准供热、优质供热发展。


8、条例对供热报停如何规定的?


用户要求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免费办理停止或者恢复供热手续。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的,在不影响其他用户的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供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


9、关于违规用热有何规定和处罚?


热用户应妥善使用、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换热装置;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用户违反条例规定有上述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供热纠纷如何处理?


供热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供热争议。供热企业应公开服务电话,在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理投诉。供热企业接到投诉后,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在5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其他时间,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1、条例对供热计量有什么规定?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结清费用并公示;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热计量改造时,应当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供热企业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


12、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怎么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水电单独立户条件。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的用热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热企承担用热设施保修责任的,应按照约定向热企缴纳维修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两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


13、必要情况可提前和延长供暖时间,


我市采暖期时间调整为每年11月14日12时至次年3月15日12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市提倡优质供热、舒适供热,根据天气情况适时调节供热运行参数,加大热源、换热站供给,尽最大努力提高供热品质。近年来,提前和延长供暖成为常态,上一采暖季中心城区提前8天、延长11天,是我市有集中供热以来最长的采暖季,满足了低温天气和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市民需求。本条例中也有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天气变化,作出调整采暖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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